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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成世界一流科学城,光明优质产业空间供给项目遴选方案公布

今天(10月26日),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发布了光明区公明地块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遴选方案;为加快建成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根据《深圳市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定位规划,现就光明区公明地块项目制定如下优质产业空间供给项目平台企业遴选方案。


项目名称为光明区公明地块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


意向用地单位为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此项目的总用地面积约23000平方米,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将建设集生产、商业、住宿、公共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制造业企业生产基地。


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项目必要性分析。


在深圳大力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背景下,深圳“20+8”政策重磅出台,极大提振了光明区制造业发展的信心,光明区构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为主导的5大重点产业,提升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打造科技引领型现代产业先锋区,未来进一步做大增量、做强产业,在竞合发展中“超越自我”“力争上游”。


项目位于光明区公明街道,该区域以“总部+研发+灯塔工厂”发展模式成功引入一批生物医药行业龙头,作为光明区西部三角产业带重要组成部分,将有效承接全市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集群,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为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机遇,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投资、保增长”的工作部署,本项目从满足我市优质成长型企业、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空间需求出发,按照“低成本开发+高质量建设+准成本提供”的优质产业空间供给模式,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快速建设一批质量优、价格低、品类全的优质产业空间,通过“总成本+微利”的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分割销售,实现优质产业空间供给与优质成长型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本项目通过“遴选+挂牌”的方式选定平台企业作为试点项目的开发主体,可以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全产业链的开发优势,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与建设周期,实现建设质量、建设时序、产业对接等全方位的保障。


另一方面,本项目可参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政策享受地价优惠,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的土地出让底价按市场价格30%计算(但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仅可降低本项目开发成本,而且可将地价优惠传递,最终在销售端让利企业,切实降低优质产业空间的销售价格。


另外,本项目的产业空间面向区政府认可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分割销售,并按“总成本+微利”的方式确定销售价格,以满足优质成长型企业、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空间需求,变“以地招商”为“以房招商”,模式可持续、可推广。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初步规模。


建设集生产、商业、住宿、公共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制造业企业生产基地。项目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


竞买主体资格

(一)竞买申请人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竞买申请人应为符合《深圳市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改革方案》遴选要求的平台企业。


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规模:总用地面积约23000平方米;

(二)用地功能:普通工业用地(M1);

(三)建筑规模和主要功能:计容总建筑面积约110555平方米,其中:高标准厂房92535平方米,宿舍13000平方米,商业800平方米,食堂650平方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2000平方米,熟食中心1550平方米,环卫工人作息房20平方米(以最终规划和土地出让确定为准);

(四)土地供应方式:挂牌出让,具体招拍挂条件以深圳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平台公告为准;

(五)使用年限:30年;

(六)权利限制:


  1. 本项目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可分割销售,销售对象须从光明区优质产业空间遴选企业库中按程序选取,经光明区相关议事机构审定后确定。


2.本项目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产业空间,原则上不允许二次转让


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累计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收入法增加值规模、税收规模、产值能耗等相关要求的购房企业,可申请将其名下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不得高于购置价格,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额外费用,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区政府及其指定单位放弃购买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从遴选企业库中按程序选取次受让主体开展转让工作,次受让主体应与区产业主管部门、平台企业重新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累计未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收入法增加值规模、税收规模、产值能耗等相关要求的企业,须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强制退出,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其购买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且一年内不得入选遴选企业库;退出后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优先由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回购,回购价以购置价格为原值折旧后计算确定。二次流转应按企业办理产业用房与配套宿舍不动产权登记时的证载面积为单位整体转让,不可分割转让。


3.企业购买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允许抵押,抵押金额不得超过不动产剩余年期的建(构)筑物残值。


4.购置产业用房与配套宿舍的企业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的,次受让主体应当符合原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应当承接原《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买卖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主体的,其建(构)筑物由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回购。


5.购房企业购买的试点项目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限定自用,购房企业签订《产业用房定制协议书》或《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买卖合同》后无故退出,或在使用期间出现违规出租、出售、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或协议书约定使用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行为的,5年内不得纳入遴选企业库、不得租赁或购买我市政策性产业用房。已购买试点项目产业空间的,需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其购买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退出后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优先由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回购,回购价以购置价格为原值折旧后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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