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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制定公园命名规则,加“大湾区”等名称需报批或论证!

6月1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深圳市公园命名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2023年,深圳已建成各类公园1290个,成为名副其实的“千园之城”。根据《深圳市公园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暨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2025年全市公园数量应达1350个,2035年达1500个。


依据相关办法,结合多年工作实践情况,参考借鉴成都、 青岛、宁波等城市编制的地方地名规划、建筑物、道路等命名法则,起草完成本《规则》。


本规则针对深圳市域范围内的公园命名,包括自然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和类公园。


通名命名规则:


参考相关城市经验,结合深圳实际,确定公园通名的一般情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特定公园通名的定义及词库,不同类型公园应按照词库选取相应通名进行命名。包括: 


(1)自然郊野公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采用“森 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作为通名; 


(2)城市公园中的综合公园应采用“公园”;专类公园可根据功能类型,按照相关规范标准选择“体育公园”“植物园”“遗址公园”“儿童公园”“矿山公园”“滨海/海滨公园”“主题公园”“纪念公园”“雕塑公园”等作为通名;


 (3)社区公园应采用“社区公园、园” “口袋公园” “街心公园”,优先采用“社区公园”作为通名; 


(4)类公园原则上不进行公园命名,确需命名,可根据功能类型及定位,参考城市公园、社区公园的通名使用词库确定通名,并按程序报批后使用。 


(5)明确公园通名应当与公园规模、功能、类型等属 性相匹配;除派生地名外,不得重叠使用多个通名;通名用词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以下情形需报批或专家论证:


公园专名有以下情形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或开展专家论证会,对专名命名与公园规模、属性、功能等是否相匹配进行论证: 


(一)使用“中国、广东、深圳、大湾区”等区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 


(二)使用“中心、人民、市民、文化、都市、城市、市政、生态、 智慧”等词汇; 


(三)使用“中央、中华”等具有政治意义或政策属性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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