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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纠正错误裁决、阻却仲裁执行的两个法定途径......

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大要案法律专家,粤湾律所主任 首席律师


众所周知,商事仲裁施行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即便是最高法院专职法官也有错判的时候,更何况兼职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由此便引发出一裁终局后的纠错问题。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一裁终局后错误裁决的纠正有两个途径,分别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途径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为《仲裁法》的58条,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撤裁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算;法院审结期限为两个月,自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算。


途径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款,即: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为执行终结前,法院审查期限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张茂荣律师说:


1、都具有执行阻却力: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申请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相同理由不可在两个途径重复提: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或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3、被申请人先申请不予执行,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又撤回撤裁申请的,法院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4、非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也能申请不予执行: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30内可以申请不予执行;


5、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案外人有复议的权利:基于被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的裁定(不予执行、驳回或不予受理)不能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但可以提起执行监督;基于案外人申请,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6、申请撤销仲裁被驳回后,不能申请复议,不能上诉、且不能申请再审(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裁定除外);


7、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后可以绕过仲裁直接起诉: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


8、因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其他无法执行原因而不予执行的情况:


(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5)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


(6)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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