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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不服“终审判决”,还有哪些程序可走?

作者|张茂荣 


“非标”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粤湾律所主任 首席律师


主攻:房地产大要案(重大、疑难、复杂房地产纠纷)、各类小产权房(历史违建、绿本房、农民楼等)拆迁争议解决

我国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讼案件的“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一般不会告知当事人不服的其他救济途径,老百姓基于“终审”就是最后一审的字面理解,往往即便有冤情也无奈认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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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后是不是“一锤定音、定分止争”了?如果不服,还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答案是并非一锤定音,还有如下程序救济:


一、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为避免终审判决确有错误,三大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终审判决即生效执行,同时设置了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即:


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申请民事、行政再审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请检察院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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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院监督程序:向再审法院同级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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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说,再审同样可能存在错误,所以民事、行政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之外,又设置了检察院诉讼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还有权申请检察院诉讼监督(申诉),即:


申请监督:民事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期限为六个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如不受理:检察院不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如不支持:检察院不支持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没有规定检察院不支持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中申请人申请复查的权利,但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据此笔者认为申请人也有权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意向法院上诉和申请再审,检察院诉讼监督实行全面审查制,并有权调查核实。


三、信访投诉程序:向国家信访局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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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均被驳回后,如当事人确有冤情,还可以走信访投诉程序。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扩大了信访适用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均在信访范围之内。


《信访工作条例》对各级党委如何领导信访工作,各级机关、单位如何开展信访工作、处理信访事项、化解信访矛盾,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程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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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试行)》,除依法依规不宜公开外,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初次登记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将进行信访人满意度评价,满意度评价结果将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所以评价对象一般都会重视。


四、其他电话、平台、网站,如:

点击在新窗口浏览全图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3、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


4、“12309”中国检察网控告、举报平台;5、中央及地方纪委监委举报网站;


6、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等。(还有哪些途径,欢迎网友在评论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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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终审判决”远非“终审“,只是很多人走不到最后而已。


为追求公平正义,穷尽法律程序,依法“死磕”,做一位“民事死磕派律师”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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