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现行法律里很少对周岁作明确定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那么,请教网上各位大侠,自35周岁生日之次日起,还属于35周岁吗?能说仍属于35周岁以内或者以下吗?还是说已经超过了35周岁(就我所知并计算过,公务员考试里,35岁11个月,仍算35岁以内或者以下的)?
周岁到底是一个时间点概念,还是时间段概念呢?刑事上对周岁的定义能适用于生活中的考试评职称等情形吗?如果不能,能否提供更好的规定或者解释?
ps.有个关于周岁的图示,请大家指正!